自由主義這一條路線從自由至上, 到康德服膺理性的真自由到接下來要介紹的羅爾斯的平
等自由.
前一篇曾提過康德認為所謂的社會契約不可能也不必是真實的契約, 但卻沒提出這虛擬的
契約的運作方式. 一直到美國的政治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才提出這
種契約的運作方式. 他在《正義論》一書中主張, 思考正義的方式就是問: 在平等的初始
狀況, 大家會同意哪些原則? 羅爾斯的思路如下: 假設大家聚集一起來寫一份社會契約,
也就是集體生活的規範原則, 大家會講出什麼樣的原則? 身份各異的人人可能很難看法一
致. 不同的人青睞不同的原則, 反映出行行色色的利益, 信條, 信仰, 地位. 大家可能妥協,
但這妥協卻可能反映出一部份人的談判優勢. 沒有理由認定這樣產生的社會契約會
符合正義.
現在來做個思想實驗: 假設大家聚集起來選原則時, 想像大家在「無知之幕」後做選擇. 大
家在幕後暫時不知自己是誰, 不知自己的階級, 性別, 種族, 膚色, 政治見解, 宗教信仰. 如果
大家都對自己未來的種族, 身分及地位一無所知, 就等於是在平等的初始狀況做選
擇. 既然沒有具有談判優勢, 這樣講好的原則就會符合正義.
羅爾斯的「無知之幕」思想實驗是思考正義的正確方式嗎? 正義原則怎可能來自實際從
未發生的協議呢?
作者建議我們參考實際的契約並舉了幾個例子說明實際契約必須實現兩種理想--自主
和互惠, 才具有道德份量. 「無知之幕」確保初始狀況所必備的權利平等與知識平等.
「無知之幕」讓人人皆不知自己的社會地位, 長處短處, 價值觀, 人生目的, 當然就不讓
任何人可以利用優勢, 自覺或不自覺地, 談出較有利的條件. 因此, 從自主及互惠的的角
度來看, 羅爾斯的虛擬契約比實際契約更容易達成平等互惠, 也就是說道德的約束力更強.
那麼在「無知之幕」背後, 我們會選出什麼樣的原則?
羅爾斯要我們自問, 身為理性的自利者, 在這種狀況下會怎麼選. 首先, 他認為大家不會選
出功利主義. 隔著「無知之幕」, 大家都會想:「搞不好我會淪為受壓迫的少數.」大家也不
會選出全然放任的自由至上主義, 大家會想:「我可能成為比爾蓋茲, 但也可能無家可歸.」
羅爾斯相信, 這個假想契約會衍生兩種正義原則. 第一種會賦予全民人人平等的基本自由,
如言論自由, 宗教自由. 這個原則會比任何社會功利, 全民福祉的考量都更優先. 第二種
則是有關社會經濟上的平等. 雖然不必收入平均, 不必達到均貧富, 它所允許的不平等
卻只限於有辦法讓社會最底層往上進取的那種.
假設存在某些不平等, 例如允許醫師薪酬比公車司機高, 這樣可能可以讓窮人有更好的醫
療, 而可以改善社會最底層的生活. 這就是羅爾斯所謂的「差異原則」: 唯有可為社會
最底層帶來利益的社經不平等是可被允許的. 羅爾斯的理論並不是用來評估誰賺多少
錢算不算公平, 他關切的是權力和義務, 收入和財富, 權力和機會的分配方式. 假如富人所
賺的錢被課稅去做窮人的醫療, 教育, 福利之用, 這個制度就可以讓窮人活得比嚴格
的均貧富更好, 那麼這種貧富差距就符合羅爾斯的差異原則. 這種主張的重點在於收
入分配與機會分配不應該建立在道德上的任意因素: 出身及天賦.
羅爾斯比較四種分配正義論:
1. 封建制或種姓制 -- 這種制度不公平, 在於它根據出身這種偶然去做收入, 財富, 機會,
權力的分配.
2. 自由至上-- 公民街擁有平等的基本自由, 收入和財富交由自由市場去分配. 自由市場
再加上形式上的機會平等, 這種制度呼應自由至上的正義論. 法理上, 人人
可力爭上游. 但實際上, 機會可能不太均等. 出生良好家庭的人會比弱勢家
庭更有優勢. 人人有權參賽是好事, 但如果起跑點不同, 比賽就談不上
公平. 雖然不如封建制或種姓制這麼絕對, 但出身這種任意因素依然造成
自由至上主義的不公平.
3. 才能至上--這個主張讓貧困子弟可以在平等的立足點與富貴子弟一較長短, 提供學前
課程, 營養及保健計劃給弱勢兒童, 種種助學計畫或職訓課程, 有需求就儘
量提供, 讓人人不分貴賤與家庭背景, 都能有相同的起跑點. 但雖然才能至
上把出身這個因素糾正過來, 但仍然允許天生的智愚巧拙決定財富及收入
的分配.
4. 平等自由主義--羅爾斯提出真正的分配正義應該透過前面所提的「差異原則」, 鼓勵
高才能的人發揮所長, 但要有個共識, 他們在市場上收獲到的報酬是屬於整
個社會的, 應該拿出來與弱者分享.
羅爾斯的平等自由主義及差異原則引來兩種反對意見:
反對理由一: 誘因
如果才能人士只能在有助於弱者的條件下獲利於本身才能, 那他們乾脆減少工作怎麼辦?
羅爾斯答覆, 差異原則就是看在誘因份上, 才允許收入不均, 前提是這種誘因為改善弱勢生
活所必須. 如果羅爾斯是對的, 收入不均只有在刺激大家更努力, 到頭來有助於弱勢
的情況下, 才算符合正義.
反對理由二: 努力
羅爾斯不能接受才能至上, 理由是天賦無關自我作為. 那麼投入天賦養成的心血呢? 儘管
天賦是與生俱來, 難道這些人就沒資格享受努力成果嗎?
羅爾斯回答, 即連努力也可能是小時候優越環境的結果. 「看來很清楚, 人願意投入的努力
多寡, 是會受到天賦才能與選項空間所左右. 如果其它因素都相等, 天賦一流者較可能有努
力意識…」
有趣的是, 課堂上的學生聽到羅爾斯對努力的說法, 許多都大力反對. 學生主張, 他們自己
的成績, 包括可以進哈佛, 靠的都是自己努力用功, 而非自己不能控制, 道德上任意的因素.
但作者會在課堂上做一個非科學調查. 他會提到心理學家說, 出生順序影響人的努力與
奮鬥, 例如進哈佛所需要的努力. 老大據說都會更努力, 賺更多錢, 更功成名就. 結果
調查後, 約課堂上75%~80%的學生都是老大, 每年結果都差不多. 如果連出生順序這種
無關道德的任意因素都可以影響我們努不努力, 那麼羅爾斯的論點也許就有可取之處.
以飛人喬丹來說, 沒錯, 他努力練球 . 但有些技不如他的選手比他更努力, 但沒人會說這些
選手應該拿到比飛人喬丹更好的合約, 以回報他們投入的時間. 因此, 才能至上主張者儘
管嘴裡說努力, 真正相信值得獎勵的卻是貢獻或成就. 不管工作是否出於人的作為,
人的貢獻至少有部份是靠天賦, 本人無法居功的天賦.
道德應得 vs 合法期望
如果羅爾斯的主張是對的, 天賦從道德看是一種任意因素, 就會帶出意想不到的結論: 分配
正義不是為了獎勵「道德應得」(moral desert). 如果分配正義不在獎勵道德應得, 是否意
味努力工作守規矩, 也不配享有努力的成果?
羅爾斯反對以道義應得做分配正義之基礎, 有兩種立場. 第一, 正如前述, 讓我出人頭地的
一流才智並不完全歸功於我. 還有第二種偶然條件也同樣有決定性: 社會此一時彼一時剛
好看重哪種特質, 道德上也是任意. 我的技能可帶來多少生產, 取決於社會當時需求. 什麼
算是貢獻, 取決於社會當時正好看重什麼.
1980年傅利曼(Milton Friedman)出了一本暢銷書《選擇的自由》
「人生並不公平, 大自然之所生成, 政府能予以糾正, 我們如果這麼相信一定會覺得好過.
但是有一點我們也必須體認, 我們所悲嘆的不公平, 其實也帶來極大好處. 拳王阿里天生
就有過人稟賦, 這很不公平…阿里一晚就可以賺好幾百萬, 當然也不公平. 但是如果為了
某種尋求平等的抽象理想, 把阿里的一晚收入變成跟碼頭雜工的一天工資一樣多, 這樣
對喜歡看他打拳的民眾不是更不公平嗎?」
羅爾斯駁斥傅立曼所反映的接受現狀之議, 他道出一個人們很熟悉卻常忘掉的真理:
狀況如此, 並不代表應該如此.
「這是我們一定要反對的主張: 因為天賦分配與社會偶然條件本來就不公不義, 其不公
不義一定會蔓延至人事安排, 所以體制安排必有缺陷. 這種想法不時會成了忽視不義的
藉口, 彷彿拒絕默許不義就像不能接受死亡. 自然分配既不正義也不是不正義, 人出
身社會某一地位也談不上正不正義, 這些只是自然事實. 所謂的正義與不正義, 是
體制處理這些事實的方式.」
羅爾斯提議的處理方式, 是大家應同意「分享彼此的命運」, 並「只有可造福公眾
時才利用自我碰巧擁有的天賦與社會條件」 無論他的理論最終成功與否, 這絕對是
美國思想界為伸張平等而做, 迄今最憾動人心的一次申辯.
- Jun 28 Tue 20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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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五): 羅爾斯的正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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