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我們已經談完韓非思想中的四個基礎, 今天談韓非思想體系中法、勢、術中的『法』.
韓非的『法』思想, 可分為法體(法的本質跟實體) 、法性(法的基本特性) 、法用(法的作用和效用)三方面來談.
一、法體
關於法體, 最重要的有三段, 前二段為:
〈定法〉『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
〈難三〉『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這二段講的是法應該是成文法(『憲令著於官府』、『編著之圖籍)及公布法(『刑罰必於民心』、『布之於百姓』). 成文法和公布法的觀念是從子產開始的, 韓非在這裡做了理論的界定. 他強調法必須要用文字寫定, 無條文可據者, 不得稱之法. 所以『法』必須是『成文法』. 另外, 法必須要頒布於眾, 公布於世, 未經公布周知者, 也不能稱為法, 所以, 『法』必須是『公布法』」
草山:「為何韓非要強調法必須是『成文法』及『公布法』? 」
無為:「『成文法』及『公布法』是相對於『習慣法』而言. 所謂的『習慣法』是指在社會生活中經過長期實踐而形成的為人們共同信守的行為規範. 它靠傳統的力量和人們內心的信念來維持.韓非認為『習慣法』沒有一種客觀的標準和依據, 不能稱之為法. 此外, 因為法必須以社會的統一穩定為要, 如果法沒有一定的條文規定, 就會造成紛歧多端, 而執法者也可以任意授用, 而百姓則無所適從. 韓非說:
〈亡徵〉『好以智矯法,時以行集公,法禁變易,號令數下者,可亡也。』
〈解老〉『凡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務變之謂變業。故以理觀之,...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貴靜,重變法』
〈定法〉『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後相勃。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姦臣猶有所譎其辭矣。』
所以, 只有『成文法』才能使上有所據, 使下有所守. 韓非還指出, 『法』必須使人民易知易行.
〈用人〉『明主之表易見,故約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為,故令行。三者立而上無私心,則下得循法而治,望表而動,隨繩而斲,因攢而縫。如此,則上無私威之毒,而下無愚拙之誅。故上君明而少怒,下盡忠而少罪。』
只有『公布法』頒布天下, 遍告臣民, 使其表現易見, 其教易知, 其法易為, 則臣可循法而治, 民可依法而行.
關於法體的第三段描述為:
〈有度〉『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
這段說明法除了是『成文法』、『公布法』之外, 還是『客觀法』. 韓非用墨繩來界定法, 易在表明法就像墨繩一樣,是一種客觀的標準.
因此, 『成文法』、『公布法』和『客觀法』構成了韓非『法』的本質和實體, 這就是韓非的『法體』.
二、法性
1. 權威性
由於韓非的法是成文法, 公布法和客觀法, 所以法自身就是公正的, 如『法不阿貴,繩不撓曲』; 是強制的, 如『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 是普遍的, 如『矯上之失,詰下之邪』, 又為『一民之軌』. 法自身的公正, 強制和普遍, 就構成了法的權威性.
韓非認為法具有崇高無上的權威, 君臣上下跪間皆須守法. 即使人君, 也應視法為絕對神聖, 自身也要遵守. 這就是『人主者, 守法責成以立功也』
〈有度〉『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辨而易治,故主讎法則可也。』
〈南面〉『人主使人臣雖有智能不得背法而專制,雖有賢行不得踰功而先勞,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此之謂明法。』
人君不僅自己要守法, 而且必須以法用人, 以法量功, 以法判刑, 不得背法而專制.
2. 至正性
韓非的『法』是客觀的. 客觀法的意蘊就是平等和標準. 平等是講『不避親貴, 法行所愛』, 皆一視同仁. 標準是講『一刑賞主義』, 也就是商鞅的『刑無等級』說. 一視同仁和一刑賞主義構成了韓非『法』的至正性.
3. 時移性
所謂的時移性就是法要適應時勢的需要而變易. 韓非在〈心度〉中說:
『故治民無常,唯法為治。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故民樸、而禁之以名則治,世知、維之以刑則從。時移而治不易者亂,能治眾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之治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
意思就是說治理人民沒有一成不變的常規, 只有法治才能治理好國家. 法如果能夠隨著時代變化, 國家就能治理好; 治理的措施如果能適應社會的情況, 就會見功效. 如果時代變化, 法不改變, 國家必然危亂, 法制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
二、法用
關於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二方面:
1. 以法治政
韓非『法』的價值是國強生於法. 所以韓非積極主張以法統政, 以法治國.
〈用人〉『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個客觀的準則, 而君主治理國家的唯一準則就是法. 因此法的第一功能和效用, 就是治國.
〈飾邪〉『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行之時,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及法慢,妄予,而國日削矣。當趙之方明國律、從大軍之時,人眾兵強,辟地齊、燕;及國律慢,用者弱,而國日削矣。當燕之方明奉法、審官斷之時,東縣齊國,南盡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斷不用,左右交爭,論從其下,則兵弱而地削,國制於鄰敵矣。故曰: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強弱如是其明矣,而世主弗為,國亡宜矣。語曰:「家有常業,雖饑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亡。」夫舍常法而從私意,則臣下飾於智能,臣下飾於智能則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道行,治國之道廢也。』
這裡, 韓非舉魏國, 趙國, 燕國法明則國治, 法慢則國弱的例子說明國家治強生於法.
2. 以法施教
所謂的以法施教, 是講韓非法的價值理想是尚同於法. 要想達到尚同於法的理想境界, 韓非認為要通過法訓民, 以法教子, 以治易俗的具體運作.
〈六反〉『母之愛子也倍父,父令之行於子者十母;吏之於民無愛,令之行於民也萬父。母積愛而令窮,吏用威嚴而民聽從,嚴愛之筴亦可決矣。且父母之所以求於子也,動作則欲其安利也,行身則欲其遠罪也;君上之於民也,有難則用其死,安平則盡其力。親以厚愛關子於安利而不聽,君以無愛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養恩愛之心而增威嚴之勢。故母厚愛處,子多敗,推愛也;父薄愛教笞,子多善,用嚴也。』
父母以愛訓子, 官吏以法訓民. 結果厚愛之處子多敗, 法嚴之處民多善. 因此韓非的結論是: 明主不養恩愛之心, 要增威嚴之勢.
〈五蠹〉『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為改,鄉人譙之弗為動,師長教之弗為變。夫以父母之愛,鄉人之行,師長之智,三美加焉,而終不動其脛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姦人,然後恐懼,變其節,易其行矣。故父母之愛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嚴刑者,民固驕於愛、聽於威矣。』
對於教子, 父母之愛,鄉人之行,師長之智,三美加焉, 均不能教育不才之子. 而官吏以法教之, 則恐懼,變其節,易其行. 可見以法教子, 成效見速.
〈六反〉『是故決賢不肖愚知之美,在賞罰之輕重。且夫重刑者,非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賊,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故曰重一姦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重罰者,盜賊也;而悼懼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於重刑!若夫厚賞者,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欲治者何疑於厚賞!』
韓非認為以重刑之法懲治賊盜等社會奸人, 不是為了殺賊刑盜, 而是為了改變這種不良的社會陋習惡俗. 這就是以法易俗.
以法訓民, 以法教子, 以法易俗的過程也就是尚同於法.
〈五蠹〉『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
〈難一〉『賞罰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賞,弗中程者誅。』令朝至暮變,暮至朝變,十日而海內畢矣,奚待期年?』
如果國家達到以法令為教材, 以官吏為嚴師; 法令早晨下達, 過錯到傍晚就能糾正, 法令傍晚下達, 過錯到第二日早晨就能糾正, 十日內全國都可以糾正完畢, 這就是尚同於法.
以法治政和以法施教是韓非法的功能和作用, 其結果就是憑藉法建設一個國富兵強的國家, 這就是韓非的法用. 」
草山:「原來韓非的法有這麼豐富的內容, 法體, 法性, 法用三個面向非常清楚, 謝謝你的解說!」
無為:「嗯! 那今天就談到這邊吧!」
~~未完待續~~
參考書目:
1. 《韓非》, 李甦平, 東大圖書公司
2. 《中國法家哲學》, 王讚源, 東大圖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