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思辨的第二條路線--自由. 在書中共有三個部分, 分別為自由至上主義, 康德的
自由主義及羅爾斯的正義論. 自由至上主義主張我身我命歸我有, 但康德堅持, 人並
沒有自我擁有權. 人必須被當作目的, 不是手段. 因此自由有所限制, 從心所欲不受
阻礙不是真自由. 康德主張正義的政體來自想像的社會契約, 而此社會契約可以迫
使立法者只能立出彷彿出自全民意志之法律. 但想像契約的樣貌及其衍生出的正義
原則之內涵則由美國的羅爾斯來回答, 這就是本書對自由這條路線的鋪排. 下面就
來看自由這條路線的第一個主張--自由至上主義.

自由至上主義--我身我命歸我有

 
貧富差距擴大是全世界的趨勢, 全美最有錢的1%所掌握的財富超越全美三分之一,
比底層90%的家庭財富總合還要多.  最有錢的10%, 其家庭所得佔全美總所得的
42%, 其財富則佔全美總財富71%.  有人認為, 貧富差距這麼大就是不公不義, 支持
富人應該多繳稅來補貼窮人.  但有些人則不同意, 他們認為只要沒強迫沒欺騙 , 全
然透過市場經濟中的自由選擇, 貧富差距並沒什麼不公平.
 
依照前面所提的功利主義的主張, 如果你認為正義就是幸福的極大化, 可能就會支持
財富重分配, 理由是如果拿走比爾蓋茲的一百萬, 分給一百位需要的人, 每人分一萬,
整體幸福應該會增加.  如果我們將功利主義推到極致, 則應做到從蓋茲拿走一元對
他本人所造成的傷害, 與領受者所得到的幫助相等為止.
 
但這種情境至少會有二種反對理由: 第一種是來自功利主義之內, 就是工作投資誘因
的減少, 會造成整體功利水平的減少.  第二種反對的理由認為逼富人多繳稅來幫來助
窮人, 就是不公不義. 因為侵犯個人支配財產的自由,  持這種理由反對財產重分配的,
我們稱為「自由至上主義」 (libertarianism).  他們的中心訴求: 自由是一種基本
人權, 人人對自有財物皆享有支配權 前提是我們必須尊重他人的相同權利.
 
「自由至上主義」思潮的出現是為了反抗福利國政策而起.  奧地利的經濟學兼哲學
家海耶克 (Friedrich A. Hayek, 1899-1992年) 在《自由的憲章》(1960年)一書中主
張, 任何試圖拉近貧富差距的舉措勢必都會淪為強制, 對自由社會一定會造成破壞.  

美國經濟學家傅利曼 (Milton Friedman, 1912-2006) 也在《資本主義與自由》
(1962年)一書主張, 許多大家都接受的政府作為, 其實對個人自由都是不正當的侵犯.
美國的社會安全制度, 最低工資, 就業歧視, 甚至專業資格認證制度都有礙到人民的選
擇自由. 傅利曼甚至提到, 如果我想要個便宜的割盲腸手術, 我應該有權選任何人幫我
動刀, 管他有沒有醫生執照. 誠然, 多數人都希望能確定醫生的醫術沒問題, 但這方面
的資訊卻可以自由市場提供, 不必非政府發照不可, 患者可以使用民間評鑑服務.
 
自由市場哲學
 
羅伯.諾齊克(Robert Nozick, 1938-2002年) 在《無政府, 國家與烏托邦》 (1974年)
一書中, 為自由至上原則提供了哲學辯護, 他認為個人權利在他眼中 「份量實在太重
, 觸角實在太廣…政府到底可以做什麼而不侵犯到個人, 就頗值得玩味.」
他的結論:
「只有功能最小, 僅限於合約執行, 保護人民免於暴力, 盜竊, 詐騙之害的政府, 才符合
正義. 功能再多一些, 就會侵犯到人民免於做事不情願的權利, 就會淪為不公不義的
政府.」
 
諾齊克拒絕「正義有模式」論, 只認同那種看重自由市場個人選擇的正義論.  他主張
分配正義只需要看兩點: 一是初始獲得正義, 一是移轉正義.
 
初始獲得原則是問: 你用來賺錢的資源當初是你正當持有的嗎? 移轉原則是問: 你的錢
是否從市場自由交易賺來, 或別人自願給你的贈予? 如果這二個答案都是肯定, 你就有
權享有你的財富, 政府未經你同意不得拿走.
 
諾齊克承認, 造成今日貧富的初始獲得當初到底正不正義, 的確很難判定, 如果可以證
明, 富貴人家是過往不義的受益者, 這不義也許是奴役黑人, 也許是強佔印地安人土地,
那麼諾齊克就認為, 透過稅收, 賠償等手段去糾正不義就說得通. 但重點是為了糾正歷
史錯誤, 而不是為了均貧富而均貧富.
 
要求富人多繳稅到底那裡不對? 根據諾齊克, 其中的道德得失並不只是金錢而是人的
自由.  諾齊克推理如下: 「強迫勞動所得應該拿來繳稅, 與強迫勞動無異.」政府有權徵
收我的部份所得, 等於有權徵用我的部份時間. 拿走我30%的收入, 另一種作法就是指
定我用30%的時間為政府工作. 但是如果政府可以逼我為政府工, 等於是對我本身行
使某種財產權.
 
同一條思路就帶到自由至上主義的道德核心: 自我所有權.  如果我擁有我自我, 我一定
也擁有我自己的勞動. 但如果我擁有自己的勞動, 我必然有權得到我的勞動成果.
 
支持透過稅收進行財富重分配的陣營, 為了反駁自由至上主義提出以下五點反駁理由,
但自由至上陣營也都能夠反駁回去.
 
反對理由之一: 稅收與強迫勞動不能相提並論
 
納稅人隨時都可以選擇少做點工, 少繳一點稅; 被迫勞動者則無類似的選擇.  
 
自由至上者反駁回去: 你說的沒錯, 但是政府憑什麼可以強迫人民做這種選擇? 憑什麼
閒散度日的人應該要比花錢買活動的人少繳稅. 
 
反對理由之二: 窮人更需要這筆錢
 
自由至上陣營反駁回去: 也許你說得沒錯. 但這一點應該是用來規勸富人心甘情願出
錢扶貧的理由, 而不是用來合理化任何逼迫行為. 不妨做個類比: 洗腎病人比我更需要
我的一顆腎, 這並不代表他就有權得到我的腎.  因為那顆腎是我的, 別人需求再怎麼大
, 也大不過我支配自有財物的基本權利.
 
反對理由之三: 富人成功並不是靠一個人, 許多人都對一個人的成功有貢獻
 
自由至上陣營反駁回去: 沒錯, 一個人的成功有依賴他人的成份, 但是這些人已經拿到
等同市值的勞務所得. 賺的雖然比較少, 卻是心甘情願接受工作所獲得的補償, 因此沒
有理由說富人的部份收入是欠他們的.  就算這人有欠其他對他成功有貢獻的人, 也看
不出這筆債為什麼能合理化他的高稅率, 為什麼饑民的食物券與遊民的收容所就應該
由成功的人付錢.
 
反對理由之四: 富人的高稅率並非真的未徵得他同意.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 富
人對自己必須遵守的稅法也是有一票同意權的.
 
自由至上陣營反駁回去: 民主制的一票同意權是不夠的.假設富人投反對票, 但稅法還
是通過了, 難道同意服從多數並遵守法律, 就意味開一張空白支票交到多數手上, 在立
法前就同意遵守所有法律, 不管多麼不公不義? 如果票票等值的一票同意權就足以合
理化侵奪財產這種事, 剝奪自由是不是也可以合理化呢?
 
反對理由之五: 富人運氣好
 
富人的天賦與生逢其時都不來自他的付出. 因此並不能說他在道德上有權保有其天賦
所帶來的所有財富. 社會為了公共利益而課他大筆稅, 並不算對他不義.  
 
自由至上陣營如此答覆: 如果富人無權擁有天賦之行使所帶來的利益, 就不算真擁有
其天賦.  如果富人無權擁有其天賦技能, 就不能真擁有其自我. 但如果富人並不擁有
其自我, 是誰才擁有其自我? 你是要把公民視為財物, 擁有權在政治社群手上嗎?
 
自由至上主義的考驗
 
作者接著在書中舉了賣腎跟協助自殺的例子來考驗自由至上主義. 我們這邊只提出
賣腎的例子. 一般腎買賣的支持者普遍強調的都是拯救生命的道德重要性, 還有大多
數人剩一顆腎也能活這個事實.  但是如果你相信你身你命歸你有, 你隨意處置身體的
權利就足以構成允許你賣腎的理由了, 救人與行善都不是重點.
 
第一個案例: 假如買主身體健康, 他出價8,000美元, 向你買腎, 不是因為他迫切需要
腎移植, 而是因為他是個走偏門的藝品商人, 專賣器官給有錢客戶做妝點客廳閒談的
擺設.  這種目的的腎買賣應該合法嗎? 如果你認為我們擁有自己, 就很難說不.  重點
不在目的, 而在財產的處置權. 這樣的事情你能夠接受嗎? 如果不能接受那就代表
我們對自己身體的財產權並不是無限的.
 
第二個案例: 假如印度農村有一位耕種僅足以糊口的貧農, 一心想送孩子上大學. 為
了籌錢, 他把自己的一顆腎賣給需要換腎的美國富人.  幾年後, 老二也屆上大學之齡,
另一位買家來了, 出高價要買他的第二顆腎. 沒剩半顆腎非死不可的他, 應該擁有販
售第二顆腎的自由嗎? 如果挺器官販售的道德依據是自我所有權, 答案當然是應該.
如果我身我命真的歸我有, 要不要販售器官, 出於什麼目的, 甘冒什麼風險就應該全
由我決定才對.
 
但賣腎的例子還不是最大的考驗, 自由至上主義真正的終極考驗是「你情我願人吃
人」這個駭人聽聞的案例. 2001年, 德國小村羅騰堡一位四十二歲的電腦技師邁韋斯
廣告徵求願意被殺來吃的人, 廣告大約吸引二百人回應. 四人前往邁韋斯的農舍面試,
但最後決定不感興趣. 一位四十三歲軟體工程師布蘭德斯前往會面並表示同意. 邁韋
斯殺死他並分塊放在冷凍庫. 在被捕時, 他已經吃掉四十磅.
 
這是一種極端的協助自殺, 因為沒有要為臨終病患減輕痛苦, 其正當性只有一個理由,
就是我身我命歸我有.  如果自由至上的主張是對的, 禁止你情我願人吃人就是不
公不義, 違反了自由權. 但這樣是應該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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