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曼紐.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跟英國的約翰. 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一樣不支持無限的自我所有權. 不認為人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生
命與自由
但是洛克在論及人權的不可剝奪性時是援引上帝之名. 但康德的
依據並不是人擁有自我, 也不是天賜生命與自由人有尊嚴, 因為人是理性動物 
, 這才是康德立論的依據.

 
1781, 時年五十七, 他出版第一本重要著作<<純粹理性批判>>, 挑戰休謨, 洛克
的知識實證理論
 .  四年後的1785年再出版<<道德的形上學基礎>> 把功利主義批
得體無完膚
康德主張, 道德並不是為了幸福最大化或其他任何目的道德就
是尊重人
, 就是把人視為目的
.


道德與自由

<<道德的形上學基礎>>提出一個大哉問: 什麼是道德的最高原則? 在回答的過
程中
, 還探討另一個舉足輕重的大哉問: 什麼是自由? 康德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
兩百多年來在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的發展上一直是個巨大的存在搞懂康德並不
僅是哲學功課
, 也等於是檢視公共領域中幾個沒明說的關鍵假設.
 
正義的三條路中, 康德擁護的是第二條路, 拿正義和道德去連結自由. 但是他所提出
的自由觀卻很嚴格
, 他認為, 一般認知裡的市場自由或消費選擇並不是真自由, 因為
那只是在滿足本來即非自選的欲望而已
.
 
康德反對功利主義, 從一時之欲望推得道德原則, 是道德思考的錯誤方式. 眾皆樂之,
不見得就是對的. 多數人皆愛某一法律, 不管多麼人多勢眾, 不管愛這法律多麼深,
也不構成這法律的正當性康德主張, 道德不能只憑經驗考量, 例如一時的利益
, 渴望, 愛欲, 偏好這些都會變, 隨情況而定, 根本不能成為普世原則的基礎
功利主義的幸福原則根本無助於建立道德, 因為幸福與良善根本就是兩回事.

 
如果愛欲渴望不可以作為道德的基礎, 什麼可以? 他認為, 要達到最高道德原則,
可以藉由他發揮他所謂的純粹實踐理性(pure practical reason)
康德主張,
人人皆值得尊重, 不是因為人擁有自我, 而是因為人是理性動物, 能思考;
也是自主動物
, 具有行動和選擇的自由康德並不是說, 人的所有行事都是理性,
所有選擇都是自主
康德只是說, 人具有理性與自由的能力, 這種能力是人生在世
所共有的
.
 
康德明快坦承, 理性並非人的唯一能力, 苦樂也是人的能力人不只是理性動物,
是情感動物
這裡情感指的, 是人會回應自己的感官與感覺因此邊沁是對的, 但只
對一半
; 人莫不趨樂避苦, 這個觀察是對的; 邊沁卻錯在認定苦樂為我們的主人
德主張
, 理性也可以是主人, 至少在有些時候. 當理性支配意志, 人就不會一味趨樂
避苦
整體而言, 理性與自由把人變得不再停留於食色性也的等級.
 
我們通常以為, 自由就是行事不受阻礙, 康德並不同意, 他把自由定義的更嚴格更苛
. 康德思路如下: 人在像動物一樣趨樂避苦之時, 其行動並非真自由, 而是成為
食色愛欲之奴隸
雪碧有句廣告詞: 「服從你的渴望」 (Obey your thirst). 這句廣告
詞包含了一種康德式的洞見
當我拿起一罐雪碧, 這種行為是出於服從, 而不是自由
我只是回應一個並非我自選的欲望, 我是在服從渴望.
 
凡是受到生理決定或社會制約的行為, 都不是真自由行動要自由, 就必須自主
, 而自主就是按自訂法律, 而不是按照天性指揮或社會習俗.

 
要瞭解康德所謂的自主(autonomy), 一個方式就是與其反面做對比康德發明一詞
他律」(heteronomy)來做自主的相反, 他律就是依外在決定而行事.假設我從紐約
帝國大廈的頂端往下掉
(或被推下).當我往地面俯衝, 沒人會說我是自由的, 因為我的
運動受制於地心引力
, 就像往下掉的撞球一樣假設我掉在另一個人身上, 把他撞死
. 道德上, 我不必為這起不幸事故負責. 跟撞球掉下來打到誰的頭一樣, 二者都受制
於萬有引力
既然沒有自主, 道德上就沒有責任這裡就是康德的自由觀與道德觀
的連繫點
. 自由不是為了達成特定目標而作出最佳手段的選擇, 而是自己選擇目
, 而這目標本身即終極目標, 而非通向其他目標的手段.
  人可以選擇目標, 撞球
(與多數動物)卻不能.
 
對康德來說, 尊重人的尊嚴, 就是把人看成目的.功利主義就是錯在把人當作促進整體
福祉的手段
. 把胖子推下天橋, 把他當做擋住電車的工具, 就是沒把他當做目的的本身
來尊重
.


道德動機: 義務與喜好
 
根據康德, 行事的道德價值並不由其後果決定, 而要看意圖. 道德的關鍵是動機,
而且只限於某種動機. 你去做正確的事, 出發點必須是這事本來就該做, 而不是別有用
康德寫道: 「善意之善並不在於其可造成善結果和善影響.」善意是在善其本身,
不管可否開花結果. 就算此一善意完全沒有實現之能力, 就算使盡力氣依舊一事無
這時善意依然曖曖內含光, 因為全部價值皆在其內.


行事要具備道德上的善,符合道德律是不夠的, 還必須是出於道德律.」而具有道德
價值的動機
, 必須是出於義務.康德的意思, 不只要做對的事, 還必須是為了對的
理由
.
 
如果行動是出於義務以外的動機, 如利己, 此行動就沒有道德價值.康德堅信, 不僅利己
沒有道德價值
, 所有滿足自我需求, 渴望, 偏好, 胃口之嘗試, 也都沒有道德價值康德
拿義務動機與這些動機做對比
, 並稱之為喜好動機」(motives of inclination). 他堅
, 只有出於義務動機的行動才具有道德價值.

關於義務動機跟喜好動機, 書中提到商家童叟無欺的例子, 如果童叟無欺是為了這樣做
會造成客戶不上門買東西而減少獲利, 雖然仍然值得稱讚, 但卻沒有道德價值. 只有不
管如何, 認為就是做生意就是應該童叟無欺, 為了童叟無欺而童叟無欺這種義務動機才
有道德價值.  同樣地, 所謂助人為快樂之本, 如果助人只是為了讓自己快樂, 那麼就沒有
道德價值. 只有認為助人就是應該, 不管助人是否會讓自己快樂, 才算具有道德價值. 但是
這不是說助人就不能快樂, 而是應該把助人這件事當成應該做的, 快樂只是助人這件事
的附屬品, 而非主要目的. 就像上面提到的幸福與良善是二回事, 但不代表二者不能同時
發生.
 

義務的條件: 定然律令

如果道德就是出於義務而行善, 還要一點需要解答,就是義務應具備那些條件.要知道
的條件
, 對康德而言, 就是要認識道德最高原則什麼是道德最高原則? 這正是康德
<<道德的形上學基礎>>要回答的問題.

要了解康德的答案, 可以看看他把道德、自由、理性三者串連起來的方式. 

三種對比:
 
對比一 (道德): 義務 vs 喜好
對比二 (自由): 自主 vs 他律
對比三 (理性): 定然律令 vs 假然律令

 
第一種對比, 只有義務動機的行動才具有道德價值.
 
第二種對比指設決定意志的兩種方式, 自主和他律. 根據康德, 只有在意志是自主決定,
受制於自訂定律的時候, 人才是自由的. 但是棘手的問題來了: 如果自由不僅止於從心
所欲
, 自由怎有可能?
康德的回答一點也不簡單明膫:自然一切運作皆依定律例如
自然定律
, 物理定率, 因果定律. 人類亦然, 畢竟人也是自然生物, 並不能免於自然定律
康德主張, 一切行動莫不遵循某種定律如果人能自由, 就一定有能力在行動時
不遵循外在強制的定律
, 而遵循自訂的定律.
但是, 自訂的定律要來自哪裡?
 
康德回答: 來自理性. 如果理性決定意志, 意志就能成為一股選擇力量, 獨立於自
然或喜好之外

 
對於功利派在內的實證主義者, 理性只有工具性.理性讓人找到追求某些目的之手段,
這些目的並非由理性提供. 霍布斯稱理性為欲望的探子」(scout for the desires). 
休謨則稱理性為激情的奴隸」(slave of the passions). 在功利主義者心目中, 理性
的工作是要弄清楚如何藉由滿足人剛好有的欲望
, 做到功利最大化.
 
康德卻不接受理性的次等地位. 對他來說, 理性不僅是激情的奴隸康德心目中的理性,
也就是實踐理性, 涉及道德的理性, 並非工具性的那種, 而是純粹實踐理性, 其制訂定
律是先驗的
(a priori 並非基於經驗或實證), 亦無關任何實證目的.」


註: 康德所謂的純粹是不參雜經驗, 先驗或先天(priori)是非基於經驗的, 因為經驗不具
備普遍性與必然性, 而康德追求的是普遍與必然的道德原則, 因此是純粹理性的, 也是
先驗的.
 
定然律令 vs 假然律令
 
理性如何能辦到? 康德把理性指揮意志的方式分成兩種, 稱之為兩種律令(imperative).
其中, 「假然律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是比較尋常的一種. 假然律令運用的是
工具性理性
: XY. 想要商譽卓著, 就童叟無欺.
 
康德拿定然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假然律令做對比, 假然律令是有條
件的
, 定然律令則無條件. 康德寫道: 「如果一行動之所以是善行, 只為了它能成全另
一種行動
, 其律令即是假然. 如果一行動之善是善在本身, 是意志遵循理性之所必然,
其律令即是定然.」
定然就是無條件的意思
 
就康德而言, 定然律令是絕對要遵循的, 它不關注行動之目的及其可能結果, 只關注
行動的形式及其依循原則
. 行動之善是存在於心態, 無關後果.」
康德認為, 只有定然律
令才有道德
.
 
平行的三種對比, 其間的關聯在此浮現. 要自由, 也就是要自主, 行動就不能受制於假
然律令
, 而必須是定然律令.

 
這樣還是有一個大問題: 定然律令到底是什麼? 定然律令要我們做的是什麼? 康德說,
要回答這個問題, 可以從以下觀念著手: 一種本身就是無上命令, 又不帶其他動機的可
實踐定律
.」


 
定然律令一: 放諸四海皆然
 
定然律令的第一個版本, 康德稱之為普世定律公式」: 只把你認為應該成為普世定
律的準則
, 當做你的行動準則.」
 康德所謂的準則」(maxim), 是賦予行動背後理
由的規範或原則
.
  康德等於是在說, 行事應該只依據放諸四海皆無矛盾的原則.

這個測試很抽象, 不妨考量一個具體道德問題: 明知做不到, 還要信口開河, 有沒有可能
並不算錯
? 假設急需要錢, 明知還不起還佯稱一定馬上還要看出假承諾之何以不符合
定然律令
, 就是在行動之前把背後準則放諸普世看看如果人人需錢孔急時都做假承諾
, 從此就不會有任何人再相信這種承諾.

彌爾批評如果是這樣, 他並不是在原則上反對假承諾, 而是為了它可能的壞影響, 壞結果
, 到頭來還是不脫後果論.

但對康德來說, 看看我能否把行動準則放諸普世並繼續行動, 並不是為了猜測可能後果,
而是為了考驗我的準則是否符合定然律令. 假承諾並不是錯在普及起來會破壞社會
信任
, 而是錯在我做假承諾時, 把自己的需求欲望抬高到他人的需求欲望之上
.
放諸普世的考驗指向一個擲地有聲的道德主張. 它讓人明辨自己眼前的行動是否置自身
利害禍福於他人之上
.
 

定然律令二: 把人當目的
 
假設有一種東西, 其存在本身即具有絕對價值」, 其本身即是目的.那麼從它自身,
僅僅它自身, 就可以建立起一個可能的定然律令
到底什麼才可能具有絕對價值,
身即目的
? 康德答: 「我說人就是目的, 所有理性動物亦然, 不是此意志或彼意志可任
意差遣的手段
.」
這條思路把康德帶到定然律令的第二種版本: 待人之道, 不管對你
自己還是對別人
, 就是絕不可把人當作手段, 永遠把人當作目的.」

 
康德把殺人與自殺一視同仁, 殺人是為了利己而取人性命, 就跟搶銀行, 政治奪權,
人洩憤一樣
, 都是把受害人當手段, 沒作目的來尊重自殺之違反定然律令也是同理,
結束生命以求解脫, 是把自己當作免除痛苦的手段就康德看來, 自殺之錯與殺
人之錯並無不同
. 兩者皆把人當物, 不把人當作目的來尊重.

 
自殺之例可以看出康德道德觀的一明顯特色: 尊重人是一種義務. 對康德來說,
重和尊重人都是基於同一原則
尊重是我們對人的應盡義務, 只因為人是理性動物,
是人性人格的載負者. 康德的尊重不同於愛, 也不像同情, 不像團結心也不像認同感.
 關注他人的其他理由都是看對象. 我們愛配偶與家人, 同情我們可以認同的對象,
朋友和袍澤感到團結心
但康德式的尊重, 卻是對人之為人的尊重, 是為了人人皆有
且無異的理性能力
. 對康德來說, 正義就必須維護所有人的人權, 不論親疏, 只因
為他是人
, 有理性, 他就值得尊重.

 
康德嚴謹的道德觀和自由觀彼此息息相關. 自由即自主, 道德即符合定然律令,
兩者是一體兩面.

 

四個問題

問題一: 康德的定然律令要求我們尊重人人, 把人人都當作目的, 這不是有點像黃金
規則
? 「己之所欲, 亦施於人.」 (這句話到17世紀有黃金規則之稱)

回答: 不像. 黃金規則全憑人之所欲而定, 而人之所欲卻是看情況.定然律令則是
要求我們自情況抽出
. 人之所欲可能會隱藏病情說善意的謊言, 但定然律令, 隱瞞可
以說利用她做舒坦她本人心情的手段
, 並沒當她是理性動物來尊重.
 
問題二: 康德似乎認為, 恪守義務與自主行動是同一件事. 但是怎麼可能呢? 行事符合
義務就是遵守定律的意思
. 屈從定律與自由怎能相提並論?

回答: 義務與自主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可以相提並論, 在我有義務服從的定律是由我
自訂的情況下.
遵守定然律令, 就是遵守自選的法律.

 
問題三: 如果自主就是行事符合自訂定律, 要如何保證人人都會選擇相同的道德律?

回答: 當然, 如果從特殊利益, 欲望, 目的出發, 大家會想出形形色色的各種原則, 但無
一會是道德原則
, 只會是識時務原則. 只要我們行使的是純粹實踐理性, 便能從特殊
利益抽離
. 也就是說, 人人行使純粹實踐理性都會得到同樣結論, 也都會達成單
(普世)定然律令
. 因此, 自由意志與道德律下的意志是一體兩面.」
 
問題四: 我們有辦法確定, 我真的有辦法憑自由意志去自主行動嗎? 如果有一天科學
家發現人根本沒有自由意志, 康德的道德哲學不就完了?

回答:意志自由不是科學可以證明或反證的, 道德也不是. 沒錯, 人居於自然領域,
人的所做所為都有物理學或生物學上的說法. 舉手投票, 這個動作都可以用肌肉,
經元
, 突觸, 細胞這些字眼去解釋. 但它也可以用思想, 信仰等等自眼來解釋. 理性
動物
看自己並瞭解自己一切行動背後的定律, 是憑著兩種觀點. 首先, 他可以當自
己是感官世界的一員
, 受自然定律所擺怖(他律); 第二, 只要是理智世界的一員, 其行
動背後的定律就獨立於自然之外
, 不受經驗影響, 純粹基於理性.」

 
無論神經科學怎麼精進也辦不到. 科學可以研究自然, 可以探求經驗世界, 卻不能回
答道德問題
, 也不能反證自由意志. 因為道德和自由並非經驗領域概念. 我們不能
證明道德和自由存在
, 但也不能在不假設它存在的狀況下去理解道德生活.



小結
 
康德在政治理論上並沒有寫過大書, 只有幾篇文章但他所傾向的政治理論卻是對
功利主義的駁斥
, 與基於社會契約的正義論才比較契合. 康德反對功利主義, 不僅是
反對它作個人道德基礎
, 也反對它作法律基礎. 在他看來, 正義政體應該旨在為個
人自由與他人自由之間尋求和諧
, 而不在功利最大化.
  既然人人在幸福的實
證目的及其內涵
上面是看法不同, 功利不能成為正義和權利的基礎為什麼不能
? 因為把權利建立在功利上, 社會就必須肯定或贊同某一種幸福觀, 而排斥別種.
政體建立在某種
(例如多數人那種)幸福觀上面. 就會把某些人的價值觀強加在別人
頭上
. 這種政體沒辦法做到尊重人人追求自我目標的權利.
 
康德的政治理論第二個特點, 就是其正義和權利是來自社會契約早期的契約
論者如洛克曾主張過
, 具有合法性的政府是來自一份社會契約, 也就是男男女女曾
就某一時大家講好一些原則
, 來治理全民的集體生活. 康德的社會契約卻很不一樣.
在他眼中, 具有合法性的政府也必須建立在原始契約卻絕無必要假設此契約為
實際存在
, 因為那是不可能的.」
康德主張, 這個原始契約並非實存, 而純屬想像.
 
為什麼正義政體應來自想像的契約, 而非實存的契約? 有個實際原因: 要證明國史上
某個久遠年代曾經講好一個社會契約
, 這根本很難. 第二個原因則是哲學上的: 道德
原則不可能只來自實證的事實
. 正如道德律不能建立在個人的利益欲望之上,
正義原則也不能建立在社群的利益欲望之上
. 過去曾有某一群人講好一種政體,
這一事實並不足以構成該政體正義.
 
哪一種想像的契約才會沒有這個問題?  康德在<論俗語>只稱之為一種理性的理念
, 雖只是理念, 實踐起來卻具有無庸置疑的真實性, 因為它可以迫使立法者只能立出
彷彿出自全民意志之法律
.」
它要求每一公民彷彿曾親身同意這些法律一般地
予以遵守
. 康德結論道, 這個想像的集體同意正可以考驗所有法律之正不正義.
 
想像的契約有何樣貌, 衍生出的正義原則又有何內涵, 康德則沒多著墨. 要過將近二
個世紀
, 才會由美國的羅爾斯來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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