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婚姻這個課題跟墮胎合法化一樣, 在哲學應用倫理學的領域是高難度的課題, 既然是高難度, 就代表這個問題很難絕對客觀, 支持跟反對的雙方都很難說服對方. 因此, 自己雖然有立場, 懶得與人爭辯. 但由於自己也是為人父母, 覺得有必要跟自己的小孩清楚地闡述自己的觀點跟論述, 才算履行對孩子的教育之責, 因此寫了這篇文章. 也希望支持跟反對的人, 也都能想清楚自己贊成或反對的理由.
 
通常支持同性婚姻都會從自由, 平等或人權的角度出之發, 但從這些角度都說不通, 理由如下:
 
1. 從自主權及自由選擇的角度出發—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這本書提到「自主權和自由選擇並不足以構成同性婚姻的正當性. 如果所有自願的親密關係, 政府對其道德價值都做到不置可否, 那麼政府就沒有立場限制重婚.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都可以合法化了.」
 
2. 從平等的角度出發—在「律師觀點:為什麼我支持一夫一妻 反對多元成家」(https://taiwanfamily.com/100004) 一文當中提到的「Every rule divides the world(中譯:每條規則都會使世界分割)。」
 
民法有關婚姻的實質要件規定如下: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如要法律都要求無條件的平等, 那是不是二個兒童也可以結婚, 父母與子女也可以結婚. 平等並非是法律的唯一考量, 任何的條件設限及分割都會造成被限方的不平等. 因此問題不在平等, 而在民法「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條, 應不應該把男女這條限制條件拿掉. 而這個決定跟其他的限制條件一樣, 不應只考慮到平等.
 
3. 從人權的角度出發—同性戀婚姻並非基本人權
 
「2014年6月26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在第26屆例行會議上通過了一則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的決議,嚴正拒絕同性戀議程(homosexual agenda)在國際版圖的擴散。2014年適逢國際家庭年20週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延續聯合國保障傳統家庭價值的精神,強調以下幾點:
 
1.家庭作為社會的「自然」、基本單位(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其主要責任為提供兒童快樂、被愛、被理解的成長環境
2.唯有傳統家庭才能提供兒童幸福成長、獲得必要保護與協助的「自然」環境(natural environment);
3.國家應制定、強化以家庭為中心的政策(family-centred policy),保障婦女、兒童及老人的人權與基本自由,以落實國家、社會捍衛傳統家庭的義務。

在此之前,人權理事會從未通過關於家庭的決議。決議內容雖引起同運勢力的不滿,但人權理事會於公布的決議文書中明言,決議係遵循(guided by)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其他人權文書之精神。」(資料來源: 「護家盟: 同性戀成家 為什麼不另立伴侶法?」一文)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文中特別強調「自然」, 跟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 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到的「天然」的精神是一致的.
 
「第十六條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 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婚姻的目的
 
因此, 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化, 並不應該從自由, 平等和人權等這種廣泛的角度出發, 而應該如《正義—一場思辨之旅》這本書提到的「真正的重點不在自由選擇, 而在於同性伴侶配不配得到社群的名份與認可, 在於他們是否有實現婚姻作為社會制度之目的. 用亞里士多德的語言, 問題是職位與榮譽要怎麼得到正義分配, 是社會應該認可那些價值?」
 
「一種社會機制如果有截然不同的兩種詮釋, 一邊說婚姻是為了生育, 一邊說是互許終身, 要決定哪邊較說得通? 一種方式是探究哪邊較符合現有婚姻法規, 另一種方式是探究哪種詮釋才有表彰到值得表彰的美德….要決定誰具有合法結婚權, 就必須思考婚姻的目的何在, 推崇的是哪些美德. 這就把我們帶進道德上的紛擾地帶, 讓我們在莫衷一是的多種良善觀之間沒辦法不選邊
 
因此, 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就是選邊站, 看你認為婚姻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生育及養育下一代的良好環境, 還是為了讓相愛的雙方交換彼此的承諾. 當然二者都是婚姻的目的, 但你必須選擇哪一個更基本, 更重要.
當然有人會說, 婚姻並不需要以生小孩為法律要件, 這種廢話就不用說了, 因為法律也沒有要求雙方一定要相愛才能結婚.
 
我的意見
 
一. 我認為婚姻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生育及養育下一代的良好環境, 如同聯合國的決議文第一條.
 
「 1.家庭作為社會的「自然」、基本單位(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其主要責任為提供兒童快樂、被愛、被理解的成長環境」
  
先從中國傳統經典《禮記》來看, 《禮記•昏(婚)義》: 「昏(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 可知就中國傳統自古以來設計婚姻制度主要的目的就是承上啟下, 傳宗接代.
最早出現在《大戴禮記•本命》的「七去」中, 「無子」是第二, 「不孝順公婆」是第一; 到唐代將「七出」入律, 「無子」變第一; 一路到清朝, 「無子」都是保持第一. 雖然現代由於尊重二性平權, 不再能以生不出兒子為離婚條件, 而且夫妻也有選擇不生小孩的自由, 但婚姻做為繁衍後代的主要目的沒有改變.
 
再從西方古希臘來說, 就算古希臘社會流行同性戀文化, 「許多著名學者如希羅多德、柏拉圖、色諾芬與阿特納奧斯等都曾在著作與論述中提及或探討古希臘社會上盛行的同性戀文化.」 (維基百科).他們大都還是跟女性有婚姻關係. 例如: 蘇格拉底眾多弟子中阿西畢亞提是最俊美的, 雖然與阿西畢亞提有著情人關係的弟子. 但他卻前後有二任老婆跟三個小孩, 他愛他弟子應該超過愛他老婆. 可見西方自古以來, 婚姻應該也是傳宗接代超過愛情.
 
再從民法現有的規定, 大部分的限制條文也主要是針對近親不能結婚的優生觀念. 如從「探究哪邊較符合現有婚姻法規」來看, 婚姻是為了生育顯然也是比較說得通的.

二. 我不反對同性戀, 但不鼓勵同性戀
 
在關於「同性戀到底是先天還是後天」這個議題的雙胞胎研究中,「目前為止樣本數最多、取樣最無懈可擊的當屬Langstrom等人(2010)的Genetic and Environmental Effects on Same-sex Sexual Behavior: A Population Study of Twins in Sweden。這份研究的樣本來自瑞典的雙胞胎註冊系統,這個系統邀請瑞典所有在1959-1985年出生的雙胞胎及其手足加入。考慮到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可能有不同的遺傳基礎,他們只選擇了同性別的雙胞胎樣本。他們最後將3800多對雙胞胎納入分析。
 
在男性有任一方有同性戀傾向的雙胞胎樣本中,只有7對同卵雙胞胎雙方都有同性性伴侶(性傾向一致),卻有64對一方有同性性伴侶而另一方沒有(性傾向不一致);3對異卵雙胞胎性傾向一致,卻有50對性傾向不一致。在女性樣本中,有26對同卵雙胞胎性傾向一致,卻有188對性傾向不一致;有13對異卵雙胞胎性傾向一致,卻有127對性傾向不一致。」(資料來源: 「同性戀的成因:先天或後天?」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59227147)
 
在這個研究中, 可發現同性戀傾向後天環境影響遠大於先天因素. 代表同性戀較多是一種選擇, 而非完全被決定.  雖然我尊重同性戀者的選擇, 但我並不鼓勵這樣的選擇.
因此, 如果從「探究哪種詮釋才有表彰到值得表彰的美德」來看, 我並不鼓勵同性婚姻合法化, 較鼓勵一夫一妻的傳統男女婚姻關係.
 
三. 關於同性戀認養小孩
 
雖然護家盟提出Regnerus(2012)的研究說明父母的性傾向會影響孩子的發展,但他的研究顯然是有問題的(見「護家盟所引述關於同性戀親職的研究」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62126113) .但支持同性戀者提出父母的性傾向不會影響孩子的發展的研究一樣也是有問題的. (見「拆解同性戀撫養的迷失」http://www.scs.org.hk/files/comment/comment1-120150211170021.pdf). 我對這方面沒研究, 無法多作評論.
 
但我個人還是比較認同聯合國的決議文:
 
「2.唯有傳統家庭才能提供兒童幸福成長、獲得必要保護與協助的「自然」環境(natural environment);」
 
最後, 我想問非同性戀者但支持同性婚姻的人, 如果你的小孩到了適婚年齡, 你會跟他說「趕快找個對象結婚吧! 男的女的都好.」這樣的話嗎? 你真的會讓你的小孩有自由跟平等選擇同性或異性婚姻的機會嗎? 你真的有像你認為的那麼支持同性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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